(一)什么是走私行为?
所谓走私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二)、什么是走私犯罪?
所谓走私犯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
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是指什么?
所谓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如武器、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所谓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之前,需要事先申领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许可证件的货物、物品,如粮食、成品油、汽车等;所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是指依照海关法的规定,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进出口货物、物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某些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同时也是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
(四)、走私犯罪具体表现为哪几种方式?
当前,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1、绕关并闯关走私,即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不经过海关,运输、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通关走私,即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但采取伪报(品名、价格、规格、贸易方式、原产国别等)、瞒报、伪装、藏匿等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后续走私,也称变相走私,即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税款,擅自将保税进口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的。
4、海(水)上走私,即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以及与内海、领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运输、贩卖、收购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5、间接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非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五)、《刑法》对走私犯罪有哪些具体规定?《刑法》中涉及走私犯罪的条文共有九条,具体是: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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