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一) 责任部门:通关监管科
(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规。
(三)办理范围:已在绍兴海关注册登记的本地企业或已在绍兴海关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外地企业在绍兴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
(四)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
3、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直转或中转货物);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
5、《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
6、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保税货物);
7、海关核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特定减免税货物);
8、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
9、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办事程序:企业或其代理人手工填制报关单――――――接单审核岗位初审――――――预录入部门录入报关单数据――――――电子数据报杭州海关审单中心作电子申报――――――审单中心审核报关单后由报关单位打印进出口报关单――――――向绍兴海关接单审核岗位现场交单――――――现场海关接单审核打印、核注税单――――――风险分析布控(对不布控的报关单作单证和实物放行,对出口货物制作关封)――――――查验(有预约实施24小时查验值班)――――――放行(对经查验正常的出口货物制作关封,有问题的则移交缉私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签发进出口收付汇、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一)责任部门:通关监管科
(二)办事依据:署监传[1998]48号,杭关监传[1998]40号,杭关信传[1997]108号。
(三)办理范围:在绍兴海关结关放行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1、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收到“已结关”电子信息;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已放行。
(五)办事程序:
企业口头申请
三、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一)、责任部门:通关监管科
(二)、办事依据:杭关通发(2003)110号文、总署令143号
(三)、办理范围:在绍兴海关作正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1、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2、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3、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五)、办事程序:
1、申请材料齐全的,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递交绍兴海关接单审核岗位审核,填写《报关单修改/撤销海关内部审批表》并提出的初审意见,并在H2000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
2、 经办关员报业务科长审批,如在绍兴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权限范围内的,经办关员在H2000系统中径行修改;如果是修改权限范围之外和需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报经本关主管关长批准后,由经办关员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和《报关单修改/撤销海关内部审批表》传真给杭州海关审单处;
以上操作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单处根据权限,对绍兴海关上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和《报关单修改/撤销海关内部审批表》进行报批和在H2000系统中进行处理。
以上修改操作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删除操作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操作,应绍兴海关及有关报关人说明情况。
四、通关作业海关事务担保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一) 责任部门:通关监管科
(二) 办事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及杭关通发(2003)191号文
(三) 办理范围及程序:
要求在绍兴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除下列情况不接受担保申请外,其他通关作业事务,
绍兴海关根据审批权限接受经营单位(或报关单位)的担保申请:
(1)、进出口货物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有效许可证件的;
(2)、总署规定的不得接受担保的其它事项。
(四)、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进出口货物担保申请》;
3、 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证。
(五)、办事程序:
1、绍兴海关保金保函管理岗位负责接收、审核经营单位(或收发货人、报关单位)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担保申请》及有关附件材料。
2、绍兴海关经办关员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并报请主管关(处)长批准。绍兴海关初审同意接受担保的,及时将《进出口货物担保申请》传真审单中心审批。上述审批决定应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超出1个工作日的,应向收发货人说明情况。
3、对绍兴海关转报的《进出口货物担保申请》,审单中心负责办理担保审批及上报、转
报工作。经审批同意后传真通知绍兴海关办理担保手续。
4、对审批同意的《进出口货物担保申请》,绍兴海关经办关员应依法收取保证金、保证
函(包括银行保函)。
5、涉及税款征免的担保,电子申报征免规定应申报为“保证金”或“保函”;其它不涉及税款征免的担保应申报正常征免方式,但应在报关单“备注”栏申报为“保金”或“保函”。
6、对于同意以保证金形式接受担保的,绍兴海关开具《保证金收据》,并将二联《保证金收据》交企业。
对报关单征免方式为“保函”的,由经办关员办理担保手续及结案手续:
7、企业在担保的期限内补交有关单证和补办有关手续后,到绍兴海关通关科办理担保的核销手续。
五、滞报金减免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一) 责任部门:通关监管科
(二)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操作规范》和杭关通发(2003)190号规定
(三) 办理范围:在绍兴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遇有下列特殊情况产生滞报,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可向绍兴海关提出减收或免收滞报金的书面申请:
1、 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需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
2、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产生的滞报;
3、 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的滞报;
4、 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件致使收货人产生的滞报;
5、 经主管海关证明确认的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的滞报;
6、 对由于海关原因或确属非进口货物报关人主观故意原因 必须删除报关单数据重新申报而造成计算机系统产生滞报;
7、 军品等特殊货物产生的滞报;
(四)、需要提交的单证:
1、 减免滞报金的书面申请;
2、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 经海关批准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申请》和已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纸质报关单;(对因报关单电子数据删除重报的滞报金减免)
4、 有关海关认为必须的证明材料。
(五)、办事程序及时间承诺:
1、 收货人(或经营单位)向绍兴接单审核岗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所需的证明文件、证件等附件材料
2、 经办关员填制《滞报金减免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关长批准(①对批准权限内且现场海关同意减免的,经办关员应及时进行滞报金计算及减免操作,并将《滞报金减免审批表》上报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备案;②对现场海关不同意减免的,经办关员应将理由通知收货人。③对批准权限外且现场海关同意减免的,经办关员应及时将《滞报金减免审批表》及附件材料以传真的方式上报通关管理处审批;上述审批决定应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超出1个工作日的,应向收货人说明情况。)
3、 杭州海关根据权限进行自审批或上报总署请示(上述审批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超过2个工作日的,应向现场海关说明情况,绍兴海关及时将杭州海关的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
4、 绍兴海关收到减免滞报金批复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收货人办理减免手续。
六、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购买免税国产车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办事依据:署监二(1992)1703号,署监(1999)819号,署监发(2004)341号
办理范围: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学年以上,毕结业后一年内持中国护照回国定居工作的人员。
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1、 申请人的护照;(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2、 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 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毕、结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属进修或学术交流人员的,应提供境外校方或研修单位证明;
5、 经申请人签字,聘用单位盖章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份;
6、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办事程序及时间承诺:
申请人递交规定单证→经办关员审核→科长审批→关长审批→通知申请人,一般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七、常驻人员自用物品进境自用物品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办事依据:总署令(2004)第116号,署监发(2004)259号
办理范围: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1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点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进境合理自用的物品及机动车辆。
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1、 正本护照、回乡证或台胞通行证
2、 一年及一年以上长期居留证件(居留许可)或临时户口。
3、 提运单
4、 装箱单
5、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公司盖章、申请人签字)
6、 劳动就业证
7、 所在企业海关备案证(进境机动车辆)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境机动车辆)
9、 发票(进境机动车辆)
10、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办事程序及时间承诺:
申请人递交规定单证→经办关员审核→科长审批→关长审批→通知申请人,一般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进境机动车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八、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进境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地点:绍兴海关报关厅
办事依据:总署令(2004)第115号,署监发(2004)259号
办理范围:“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非公司)进境本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合理自用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
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1、 海关备案证
2、 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 发票
4、 装箱单
5、 提(运)单
6、 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境机动车辆)。
办事程序及时间承诺:
申请人递交规定单证→经办关员审核→科长审批→关长审批→通知申请人,一般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进境机动车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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