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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三、申请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四、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五、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一)无偿援助(征免性质代码201)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
2.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进口物资清单;
4.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法人证书;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科教用品(征免性质代码401)
1.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批准成立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3.申请进口科教用品登记手册;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国内投资项目(征免性质代码403、412及789中的国内投资基建、技改)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经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的拟进口的设备清单;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残疾人(征免性质代码413)
1.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书》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部分残疾人专用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2.进口合同或境外捐赠的正本复印件;
3.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或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远洋渔业(征免性质代码417)
1.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远洋渔船登记表;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捞作业的有效批件;
5.项目单位法人的印章印模;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洋船舶及设备部件(征免性质代码420)
1.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金枪渔船(含二手船)减免税办理证;
2.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
3.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内销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征免性质代码421)
1.项目确认证明
2.进口设备清单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集成电路(征免性质代码422)
1.项目确认证明;
2.进口设备清单;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九)海上石油(征免性质代码606)陆地石油(征免性质代码608)
1.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2.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特定减免税批准单(进口设备零部件及管材等需提供);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一)边境小额(征免性质代码506)
1.商务部核准的经营企业名单;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二)外商投资项目(征免性质代码601、602、603及789中的外商投资)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2.商务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3.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单位合同、章程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验资报告;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三)贷款项目(征免性质代码60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贷款证明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贷款证明书;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四)贷款中标(征免性质代码611)
1.信息产业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的《国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
2.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
3.中标通知书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五)自有资金(征免性质代码79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3.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4.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需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证书的复印件
7.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需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原件及设备清单;
8.《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的需提供);
9.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六)救灾捐赠(征免性质代码801)
1.《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2.《救灾捐赠物资清单》;
3.
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七)扶贫、慈善捐赠(征免性质代码802)
1.《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2.境外捐赠函正本及中文翻译件;
3.形式发票;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所需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发票、合同;
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证明复印件;
⒋经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5.外经贸部门的合同、章程的批复(仅对三资企业,包括增资项目)
6.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七、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监管手续
1、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2、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2)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进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3、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
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地。
2)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4)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所需单证:
1)贷款抵押申请及货物清单;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及随附单证;
3)应缴税款的等额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特定减免税贷款抵押“三方”协议书》(仅适用于向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抵押);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5)金融机构注册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4、减免税货物的退运出口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货物退运出口后项目单位持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所需单证:
1)退运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5、减免税货物年报及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解除监管所需提供的单证:
1)解除监管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原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单证。
八、特定减免税货物所有人应承担的义务
1、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不得以自用为名,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3、项目单位(企业)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除另有规定外,视作自动放弃减免税资格,海关将不予办理其减免税相关手续。
4、项目单位(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遗失《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企业)自行承担。
5、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单位因分立、合并、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体变更,减免税货物由新单位继续拥有并使用的,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变更或结转手续。
6、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交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关联企业(如企业集团内部的各公司、子公司等)使用的,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7、在监管期内,母公司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转移至杭州海关关区外的分公司使用,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异地监管手续;转移至杭州海关关区内的分公司使用,应向海关报备。
8、在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设备交给其他单位使用,即使其他单位仅以加工或生产进口设备单位的产品为使用目的,也不得交付使用。
9、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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